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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2018-09-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其自身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非常普遍。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比较常用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劳动争议都可以适用于仲裁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是什么呢?哪些劳动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以下由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A.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

  一、申请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仲裁委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劳动仲裁委将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

  二、申请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申请请求劳动仲裁委不会审理。

哪些劳动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申请请求范围;无根据的申请请求,得不到劳动仲裁委支持。建议由专业人士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

  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劳动仲裁委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委保护仲裁权利的期间一般为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不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七、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在劳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仲裁认可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劳动仲裁委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八、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九、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劳动仲裁委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一、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劳动仲裁委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

  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将缺席裁决。

  十二、不准确提供联系方式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应提供己方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劳动仲裁委。因当事人提供之联系方式不准确致使劳动仲裁委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

  十三、一方没有财产的仲裁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B.哪些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的纠纷有哪些呢,下列劳动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提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C.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从以上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很多,如因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因福利待遇引发的争议等。当申请人不符条件、申请请求不适当或者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不得仲裁。因此在实践中为了有效快速解决纠纷,只要没有明文列举不受理的都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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