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仲裁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法律网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劳动仲裁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执行费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交纳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数额上按比例征收,实行递减原则。
具体办法是:执行全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因执行而实际支付给他人的费用。这项费用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一定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
1、委托有关单位保管、变卖或者拍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费用。
2、在强制被执行人搬迁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时,法院雇用他人以及租用车辆和其他拆迁工具的费用。
3、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本应由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时,所支付的费用。
4、为完成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支付的必须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
5、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既可以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完毕时多退少补;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执行完毕时按实际支出数额一并结算。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劳动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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