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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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