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仲裁诉讼 > 劳动仲裁 > 正文
深圳宝安区受理员工欠薪基金垫付申请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凡符合《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垫付条件的企业员工,应在知道垫付欠薪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欠薪保障基金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提出垫付申请;
2、对符合垫付条件的,由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站将《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申请表》和《员工领取垫付工资部分追偿权转让证明书》发放给员工,每人一份,如实填写。
3、员工将填好的两份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劳动部门审核,由劳动部门根据经仲裁认定的员工工资表制作《欠薪垫付表》,垫付欠薪的数额的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
4、劳动部门将《欠薪垫付表》交员工代表核对并签名,经核实无误,由劳动部门通知员工于15日内凭身份证和厂牌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工资。
5、员工领取垫付工资后,领取部分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未获垫付部分,员工有权断续追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