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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程序和期限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一)程序
   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结案。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作缺席判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在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日。仲裁庭应当严格执行时限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内容: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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