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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法律为行使申诉权规定了时间界限。当事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期限届满,即丧失请求保护其权利的申诉权,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时效的规定,是针对正常情况做出的,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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