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三原则
2005-11-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如今,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纷争无法调和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必经途径了。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者,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上的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处理程序简便、灵活、快速,注重调解,收费低等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下列原则:(1)“三方原则”。就是由政府、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分别代表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自的优势,增强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2)实行强制仲裁原则。在我国,经济合同等仲裁统一实行“自愿仲裁原则”,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强制原则,发生争议的双方无需达成一致,只要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 (3)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只要双方签字盖章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便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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