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仲裁诉讼 > 劳动仲裁 > 正文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哪些事实可作为证据?
2005-11-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但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