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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2005-11-18
作者:未知
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
劳动争议
,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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