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仲裁诉讼 > 劳动仲裁 > 正文
仲裁程序中,企业能否对员工做出新的处理决定
2010-08-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企业对员工做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而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企业能否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呢?这是用人单位非常关心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一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诉人应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可按撤诉处理。

  职工不同意的,企业应将不同于原决定的新的处理意见在仲裁庭调解或裁决时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进行处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