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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要等得起
2011-03-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仲裁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裁决的,职工才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北京的关先生就是性子急,等不了。

  申请仲裁仅两天又递诉状

  2010年,在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关先生因劳动争议纠纷,向西城区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后,通知关先生2010年8月13日开庭。然而在开庭前3天,即8月10日,关先生向仲裁机关递交了增加仲裁事项的申请,于是仲裁机关更改了开庭时间。

  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关先生增加仲裁事项后,仲裁审理时间将重新计算。谁知在8月12日,即关先生增加仲裁事项的第二天,关先生就又以该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向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西城法院经审理后,以关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了关先生的起诉,对此,关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先生于2010年8月10日在仲裁期间变更仲裁申请后,于2010年8月12日即又以该劳动争议事项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法驳回关先生起诉,并无错误,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驳回关先生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起诉

  其实,关先生完全可以等到仲裁机关裁决后再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那时法院一定会受理。因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关先生申请仲裁的内容正是有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事宜,仲裁裁决后关先生如果不服从裁决,完全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因为到那时关先生的起诉已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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