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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是法庭证据的形式之一吗?
2011-03-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电子邮件方便快捷,现在在日常办公系统中被广泛运用。那么,如果万一发生什么纠纷,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被法院采纳呢?

  问:我公司一客户春节前向我公司投诉,说我公司将合同资料泄露给了不应知道该信息的人,经查,是我公司的一名员工发给对方公司员工的一封邮件泄露了相关内容。我们找公司这位员工谈话,但他拒不承认该行为是他所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我们辞退了这名员工。现在,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我们正在做应诉准备。那封邮件是关键,但听说电子邮件很难做证据,所以想咨询一下电子邮件到底能不能做证据?

  答:电子邮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因为电子邮件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争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对这一问题,的确有争议,因为电子邮件作为计算机里的文件易被更改和伪造,司法鉴定技术只能鉴定出这封电子邮件是否是在某一台电脑上发出的以及何时发出的,而无法鉴定出这份邮件是谁所发,而这也是众多涉及电子邮件的劳动争议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证据的案例。在有些地方也有了地方性规定,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明确被纳入了8种仲裁证据之列,当然,这些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具备了这三性,毫无疑问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鉴于电子邮件易被伪造和篡改的特性,取证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如果想要提供电子邮件在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保留邮件的方式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证据的保全,还可以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关作出保全证据的公证事项。(劳权周刊:我公司一客户春节前向我公司投诉,说我公司将合同资料泄露给了不应知道该信息的人,经查,是我公司的一名员工发给对方公司员工的一封邮件泄露了相关内容。我们找公司这位员工谈话,但他拒不承认该行为是他所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我们辞退了这名员工。现在,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我们正在做应诉准备。那封邮件是关键,但听说电子邮件很难做证据,所以想咨询一下电子邮件到底能不能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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