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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需理性
2011-03-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这本是好事。这样才可以保证在职场上不受用人单位的侵犯,但是现在却出现了很多非理性的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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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状:非理性维权屡见不鲜

  “我在新华书店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书,我都学习过了,你们是不对的!”这是吴某出庭时必讲的一句话。

  吴某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名“常客”,今年34岁,来自湖南。2007年7月,吴某进入上海一家电器公司担任车床工,工资为计件制。2008年1月,吴某因母亲生病向公司请假,孰料公司不予批准,吴某为此提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公司与吴某将工资结清。几个月后,吴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吴某的诉请,判决公司为吴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支付吴某病假工资、加班工资等1500多元。

  这一次诉讼让吴某尝到了“甜头”。

  此后两年间,吴某先后将八家公司诉至浦东法院。八家小公司皆因存在用工漏洞被吴某“瞄上”,吴某握有证据后立即激怒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将其辞退,紧接着便提起诉讼。

  据了解,吴某在八家公司的平均在职时间为两个月,最短也就一两天而已。这八起诉讼中仅有三起因被告公司同意调解支付了吴某3000元赔偿金,其他四起皆以吴某败诉而终,还有一起尚在审理中。

  承办法官坦言,自认为已经“精通”劳动法的吴某其实对于法律一知半解,对于各种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更是非常懵懂。

  除了自身“维权”之外,吴某因收费低廉又有维权胜诉的经验,因此经常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为其他工友代理诉讼。

  据调查,与吴某类似的“维权斗士”不在少数。

  浦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波认为,类似吴某这样的维权一方面是劳动者维权意识高涨的标志,有利于督促企业不断加强用工管理规范。但同时也有许多弊端,容易造成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性目的的落空,不利于社会管理的良性发展,同时各种非理性的诉讼推动了近些年来的劳动争议“大爆炸”。

  分 析:社会层面是重要原因

  为何劳动者非理性维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毫无疑问,目前企业用工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成立时间短、员工人数少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缺乏应有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积累,往往存在诸多不规范用工行为,如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规范、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据统计,浦东法院2009年共判决1039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73.4%的案件一审结果是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其中,劳动者全部胜诉的占31.64%,部分胜诉的占41.77%,该院劳动者的高胜诉率折射出当今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的普遍性,企业在用工管理上的漏洞使得吴某这类诉讼者有机可乘。

  另一方面,收费低廉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和律师风险代理是引发劳动者非理性诉讼的另一个重要推手。

  浦东法院2010年发布的一份审判白皮书中披露,目前劳动争议专业代理人才缺失的矛盾日益凸现,这就成为催生职业公民代理以及律师风险代理的土壤。

  据了解,这类代理人中有相当一部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但由于收费低廉并随意承诺,很容易取得劳动者信任。其中有个别代理人经常在仲裁庭及法庭上出言不逊、漫天要价、拒绝调解。一旦败诉,则将责任推给政府和法院。

  还有一些律师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风险代理合同”,诱导劳动者提出不合理的过高诉讼请求,约定胜诉即按照高比例收取代理费,让原本开一次庭就能解决的小案,最后可能演化成大案、难案。

  此外,诉讼费缓、减、免制度已经让劳动者的诉讼费用降至最低,浦东法院更是出台了免收案件受理费的利民政策。遇有劳动纠纷,劳动者在用司法手段维权时无需过多顾虑诉讼的经济成本,也很少考虑可以减收诉讼费的调解或者撤诉。

  俞波指出,非法代理行为扰乱了劳动争议代理市场的正常执业秩序,更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劳动者自身心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不够理性可能会使他们要价过高,而正常的判决结果往往远低于高额诉请”,浦东法院民一庭法官童蕾告诉记者,“一旦判决结果与其心理期望出现偏差,在劳资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矛盾扩大化。”

  维权,选择最优途径

  据统计,浦东法院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3906件,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纠纷达到56批644件。而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还有很多其他的权利救济方式可以采用。

  记者调查发现,从最传统的劳动监察、仲裁、诉讼,到人民调解、支付令、先予执行、一裁终局等,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不断增加,选择的范围逐渐扩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择优选择。

  浦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波向记者介绍了五种救济途径。

  途径一:协商。

  协商方式优点在于省时、省力、省钱,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消除争议。除了个人协商外,目前浦东新区设有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职工可以利用该平台增进劳资互信、促进纠纷解决。

  此外,劳动者还应积极投身工会,依托工会力量与资方进行交涉。工会组织除了事后协助以外,还可以通过事前介入,比如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等维护职工权益。

  途径二:调解。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新区38个街镇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公室、法院与仲裁院合作设立的诉前调解工作站、浦东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公室调解后出具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途径三:一裁终局与先予执行。

  调解仲裁法给劳动者提供了两种新的维权途径:一裁终局与先予执行。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仲裁裁决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有权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制度设计立足对贫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关注,对于上述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途径四: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借鉴了我国民诉法中传统的支付令制度,被欠薪者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追索工资,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调解仲裁法亦规定,当事人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但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即用人单位拖欠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明确、金额确定,同时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单位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途径五: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此外,目前浦东新区欠薪保障金垫付申请协助工作主要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对因欠薪引发群体性劳资矛盾且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欠薪的,劳动者可以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请由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

  俞波认为,降低诉讼成本,缩短救济周期是劳动者选择救济途径的根本出发点,劳动者应正确理解运用法律,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以及技巧,寻找到最优的途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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