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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
2011-03-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仲裁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

  仲裁时未经许可退庭

  现年48岁的王先生家住通州区永顺镇,曾在通州建委组建的与城管性质相同的巡逻队中工作。

  2009年6月,王先生以其在巡逻队工作近3年期间,通州建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双休日、节假日及平时加班工资,突然将其辞退违反《劳动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通州建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2010年5月,通州仲裁委作出京通劳动仲裁决定书,认定王先生在仲裁开庭时中途退庭,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

  直接诉至法院不合规定

  2010年7月,王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通州建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并强调仲裁时自己并未撤诉。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在通州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于仲裁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致使仲裁机关作出决定书,视为王先生撤回仲裁申请。现王先生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定程序。

  2010年10月,通州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以同样理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现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通州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市二中院依法作出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另据法官介绍,民事案件(离婚案件除外)开庭审理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反之如果被告有上述行为,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王先生在仲裁时中途退庭被视为撤诉,实际等于未经过仲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其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自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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