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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时效延长至一年,逾期可起诉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新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其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现在劳动争议时效有一年,但是当事人可能因为某种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劳动仲裁逾期了,类似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逾期的劳动者还能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申请,须在5日之内告知是否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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