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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外乎人情,超时效仲裁可酌情受理
2011-04-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万一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间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还会不会受理呢?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来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还有社会原因造成的现象,如发生战争等,都是当事人主观上无法控制和防止的事件。“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如当事人生病、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超过时效等,这些情况都可作为仲裁委员会认定有正当理由的因素。总之,如果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是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员会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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