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职总经理维权 获359万提成
岳先生自1995年开始到荣华公司工作,荣华公司聘请岳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月,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致函公司另一董事,提出了岳先生在公司的利润提成方案,如岳先生能使公司扭亏为盈,则可取得公司利润的8%作为提成奖,并明确数字可作调整,原则大家同意,岳先生对此表示同意并在信函上签名确认。但荣华公司当年取得盈利后,并未支付岳先生相应的提成款。2006年10月,荣华公司通知岳先生免除总经理职务。为此,岳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要求公司支付1999年至2006年的利润提成款、经济补偿金等700万余元。
对方辩称:
荣华公司辩称,上述信函并非约定劳动报酬的协议,该方案也未经其他董事同意。公司仅免去了岳先生的总经理职务,但未解除与岳先生的劳动关系。因此,对岳先生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终审判决: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该信函,能反映出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岳先生协商后,公司原则上同意在每年有盈利的情况下给予总经理岳先生8%利润的事实,尤其从最后一句“数字方面可作调整,原则大家同意”可以看出其他董事对此方案也有所了解并原则同意。荣华公司主张该方案未得到其他董事的认可,但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不予采信。荣华公司在免除岳先生总经理职务后未安排其他工作,应视作单方面作出了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按照岳先生在公司10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岳先生10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岳先生直至2006年11月才申请仲裁,其主张2004年11月前的劳动报酬已超过了诉讼失效,无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2004年11月的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荣华公司支付原告岳先生2004年至2006年的利润提成款359万余元,并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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