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否存在时效
2011-11-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陈某在A企业工作11年,2008年元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陈某要求A企业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A企业不同意,企业解释是:《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不能依照该法的规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某说既然企业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将我的社会保险从上班之日起补缴齐了,我辞职,行不?企业还是不同意。陈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缴纳从上班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与企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企业答辩称:陈某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企业即使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也只同意缴纳从现在算止以前的60日,即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仲裁庭审理,认为企业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侵权状况持续存在,陈某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故裁决A企业为陈某缴纳从上班之日起至提起申请之日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用,由于陈某要求解除与A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A企业还需支付陈某失业保险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裁决后,双方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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