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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因炒股丢了饭碗
2011-11-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回放:

  赵学良(化名)是北京A酒店员工,从事电工工作,2005年10月27日, A大酒店以赵学良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私自炒股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处理。赵学良接到A酒店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不服,逐以酒店事先未向本人调查了解情况,以“私自炒股”名义开除公职并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向本人调查了解,剥夺了其申辩的权利,以及处分过重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

  赵学良认为:开除职工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而作出限制性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对职工最严厉的行政处分,自己在工作中虽违反了单位规定,但明显不是屡教不改,而且已经作出书面检讨表示悔改,酒店未按国务院《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开除申诉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企业在《通知》中规定,其所属管理人员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都不准进入股市炒股,是对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粗暴干涉和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无理限制,严重侵犯了自己应享有的相关权利。因为相关法律并末规定公民不能炒股,特别是在休息时间;同时被诉人A酒店这样做也不符合我国政府鼓励集中民间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发展股份制经济的基本政策。所以,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认定《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诉人A酒店对申诉人赵学良的开除公职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既无法律根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

  辩:

  A酒店认为: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诉人A酒店有权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规章制度,申诉人作为被诉人签约劳动者、有义务严格遵守。而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与其所使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既然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当然承诺遵守被诉人制订的规章制度,包括《通知》在内。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的开除职工的程序已经后来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案例》第十三条所修正,只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即可,被诉人正是履行了上述程序后才正式行文开除其申诉人。所以,赵学良请求撤销被诉人A酒店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查:

  2004年7月,在部队服役多年的赵学良复员,被当地退伍安置机构安排到当地开业仅有半年的中外合资A酒店动力部配电房当电工。A大酒店与赵学良签订了为期20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0月18日,A酒店下发《关于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员工进行股票交易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股票交易,违者一律以开除论处”;“对于已私自购买了股票的,请各单位认真进行登记,并于10月21日将情况报酒店证券部(因为该大酒店股票已在半年前上市交易,其他大多数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持有大量酒店职工内部股)。”当日下午,酒店动力部召开行政主管(班组长)会议,传达《通知》内容,要求各主管传达到其下属所有员工,并在动力部员工签到岗打卡处和门口公告栏上张贴《通知》复印件。当日,动力部配电房行政主管江某口头向赵学良传达了《通知》内容。2005年10月24日,赵学良上完夜班是休息日,上午大约10点30分左右。赵学良手持买卖股票相关证卡到当地某证券交易厅炒股时,被酒店巡查人员李某等三人发现,并被告知将立即向酒店人事部报告。10月25日,酒店人事部将开除意见征求酒店工会同意后,立即召开酒店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决定开除赵学良公职和解除双方的长期劳动合同。同日,赵学良在听从动力部经理陈某意见(写份认真点的检讨,以便有最后说情机会)后,向酒店写出书面检讨:承认自己明知故犯,希望酒店能宽大处理,今后一定改正。10月26日,某大酒店以吴某私自进入股市“炒股”,对酒店《通知》置若罔闻,明知故犯,根据《通知》规定,对赵学良作出开除公职处理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裁:

  仲裁庭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意见后认为:被诉人A酒店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订立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申诉人赵学良作为被诉人A酒店签约的劳动者应当遵守。被诉入A酒店制定下发的《通知》内容并末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申诉人赵学良违反《通知》规定,被诉人有权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即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是,申诉人赵学良虽然违反《通知》规定,却并非屡教不改,在客观上马上写出书面检讨情况下,仍开除申诉人公职,并末让申诉人出席被诉人职代会申辩自己的权利,实属处分过重,处理程序欠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开除处分应于撤销,依法维持被诉人A酒店对申诉人赵学良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律师说法:

  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必须遵守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仅应知晓劳动合同内容,也应清楚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行,否则吃亏的还是员工自己。”恒成律师事务所的李华律师分析本案后认为。

  李律师说,用人单位有制订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自然无疑,但《劳动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何谓“依法建立和完善”?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制订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可,至于法律法规是否对这些规章制度中的内容有无明文具体规定则大可不问。因为如果法律法规对规章制度内容都已作出明文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就根本没有必要了。所以,只要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规定内容哪怕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劳动者就应当遵守,劳动者一旦违反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企业亦有权依法对劳动者予以必要的惩处,包括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

  李律师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仅应知晓劳动合同内容,也应清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才行。

  政策链接: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职工奖惩案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企业职工奖惩案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5、《企业职工奖惩案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政策链接:

  1、问:用人单位开除职工的审批时间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算起,开除不得超过三个月时限。

  2、问:未签定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答:企业与职工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解除关系,关系可以随时解除。

  3、问: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赔偿?

  答: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表明终止意向,企业应按职工上个月日平均工资,每迟延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如企业非因职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职工本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可通过协商的办法妥善处理。

  仲裁小常识: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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