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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管辖分工
2011-11-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办理地(州、市)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二、地(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和跨县(市、区)的劳动争议以及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办理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三、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州、市)的劳动争议以及省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办理上级领导机关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四、具有较大影响、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被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申诉材料,进行案件登记。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位于同一城市的,由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申诉材料,进行案件登记。接收申诉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按管辖权限电话上报,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或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委托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案件处理工作中,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派仲裁委员会指导办案。

  五、企业法人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的,为方便职工就地、就近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由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立案处理。

  六、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对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再向下委托。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按规定,是指被诉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被诉的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发生的劳动争议。

  “具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按规定,是指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含三人)三十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按规定,是指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含三十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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