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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6
2011-12-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开庭日期是如何规定的?能否延期开庭?
答: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还能自行和解吗?
答: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庭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什么条件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决?
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6、仲裁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先予执行?由谁执行?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7、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8、什么是一裁终局?对于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答: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9、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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