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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孕”遭解聘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被判续约
2016-07-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当今职场中,很多女员工因为“怀孕生子”,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被单位除职等问题。日前,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两名法官结合判决案例,为职场女性在孕期时提供维权攻略。

  两名法官提示,职场女性怀孕期间,往往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从而以女工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职位调整等借口解除与女工的劳动关系,这侵犯了女工的合法、生存权利。

  “隐孕”遭解聘单位被判续约

  2010年3月,李女士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在3年内不得生育。

  2012年1月,李女士意外怀孕。考虑到入职时和单位签订的苛刻规定,她隐瞒了怀孕情况。

  2012年5月,单位获知后,将李女士除名。

  事后,李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经审理后仲裁委责令商贸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支招

  该案中,单位强行与李女士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

  根据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孕妈们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常产检受保护公司无权扣工资

  吴女士是一科技公司测试员,2012年10月,吴女士检查出怀孕3周。由于体质特殊,吴女士遵医嘱当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

  在工资核算时,该公司将吴女士所请4天产检假期视为事假,并扣发其当月工资1380元。

  事后,吴女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被责令补发吴女士当月工资。

  >>法官支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常产检不视为缺勤旷工,单位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女工产前检查时间。

  一旦遇到单位将产检安排视同事假,女工要及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若无法协调解决,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职员怀孕后复工单位不得降工资

  汤女士在一物业公司工作,2008年10月,汤女士向单位递交病假证明,病假时间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10月20日止,病假原因“早孕、妊娠呕吐”。几天后,其单位做出调整工资决定,以汤女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将汤女士工资由5200元降低为3000元。

  汤女士不服单位的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了支持。

  >>法官支招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该案中,该公司一方面有违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没经民主协商,缺乏合法性依据,故应予以撤销。

  根据相关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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