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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吗
2016-08-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仲裁是因为劳动纠纷进行的一项法律活动,管辖权异议,是说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时,而向该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那么当事人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吗?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0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劳动仲裁)

  申请人: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xxx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xxxxx。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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