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2016-10-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因劳动引发的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具体包括哪些?本文为你介绍。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人事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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