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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费用如何缴纳?
2016-12-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

  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

  相关法律可参考: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

  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五、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允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六、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七、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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