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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权益的这十大问题,你都知道吗?
2017-03-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女职工相对于男职工是较为弱势的一方群体,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保护。所以对于女职工的权益问题是每位女职工颇为关注的。那么对于以下关于女职工权益的这十大问题,你又知不知道呢?

  1、产前假与产假有什么区别?

  答:产前假是在女员工生产前的假期,需要员工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的假期,产前假是2个半月,该假期在上海地区如果符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而产假法定的就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里的产前一般是指员工预产期前15日,对于难产的员工,可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员工原工资比生育津贴高,公司应当补足吗?

  各地区规定不同,上海地区的普遍做法是要公司补足的。

  3、生育津贴和医疗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现在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5年12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了婚假的规定,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法定婚假是3天,地方法规中相应的增加了婚假的天数。

  5、离婚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嫁待遇。

  6、女职工孕期内可以安排加班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怀孕7个月内的员工没有具体规定,但建议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还是要慎重安排。

  7、哺乳假是指什么?

  哺乳假与产前假相似,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期间若有困难,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假期,《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8、法律对哺乳时间如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9、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劳动关系能否恢复?

  可以,实践当中可能发生女职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自己在合同期内怀孕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10、女职工三期是不是不可以辞退?

  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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