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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追加怎么办?
2017-03-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争议基本是在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有时候员工一方会涉及到多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他们为了解决同一个争议标的而构成共同当事人。按照规定,当事人一方无法继续仲裁下去的话,可以申请追加共同当事人。这样,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追加怎么处理?

  一、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如何追加?

  追加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申请追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仲裁过程中,若一方申请追加当事人,仲裁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审查和裁定。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两者间的纠纷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之间有无必然联系,正在进行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参加仲裁是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是否违反秘密性的要求。实际上,受理的依据始终离不开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无论是事前有协议还是事后同意。

  二、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在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由同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分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和普通共同当事人。

  1、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相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决的,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其特征为:

  (1)争议标的的同一性,即争议的标的是共同的而非相类似。

  (2)管辖机构的同一性。即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是相同的。

  (3)审理及裁决的同一性,即必要共同当事人必须一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如果应当参加的当事人?有参加,必须予以追加。追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追加;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

  2、普通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普通共同当事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合并审理,完全是为了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此,如果合并审理并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分开审理。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自行追加共同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追加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果被追加一方和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关系,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则可以成为共同当事人。其中又分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和普通共同当事人,特征各不相同,大家在学习中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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