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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法定途径?
2017-04-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时候,当我们遇到不合理的劳动待遇时,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其实这种做法反而助长了一些公司的嚣张气焰,所以我们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一)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

  2、受理;

  3、调查;

  4、调解;

  5、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

  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三)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纠纷要及时、正确地加以解决。

  二、注意事项

  当我们遇到不合理的劳动待遇时,发生劳动争议时,一定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有三种,分别为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在调解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当前面两个途径都无法解决争议时,也可以进行劳动诉讼,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小编还要提醒大家一句,要适当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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