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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的申请?
2017-05-0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哪些情形是下劳动争议委员会会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小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劳动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情形以及不受理的情形。

  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关于申请仲裁后是否还能协商调解?按照相关规定: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调解是仲裁的先行程序和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当事人双方主动协商解决争议,也可要求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以减轻诉累。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受理的情形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够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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