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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争议有哪些途径
2017-05-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人事争议是什么,想必很多人会有疑问,其实人事争议在我们当今社会经常发生,但是具体什么小编其实也很少了解,别着急,接下来,就这个问题为你你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有兴趣就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了解吧。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是能够引起人事争议,即能引起人事争议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

  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是调解和仲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案由、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裁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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