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要进行申请,超过 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社会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
印件;
3 、《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 、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 、死亡失踪的
( 1 )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 3 )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7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 1 )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 2 )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二、生存认证:
1-4 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 6 月和 12 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
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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