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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1-11-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办理依据: 《青岛市企业职工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关于企业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劳『1996』246号

  二、办理程序:

  1、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书

  2、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报送的材料:

  (1)工伤报告书

  (2)书复印件

  (3)《青岛市企业工伤致残人员鉴定表》

  (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 (二)

  (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批表》

  (6)住院单据(附医疗费明细)

  (7)若工伤职工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火化证

  (8)若工伤事故属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还应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保险公司支付单据复印件以及其他第三人赔偿材料。

  报送时间:每月11日一24日

  3、拨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负伤职工所在企业于每月1-10日携带(企业支付工伤保险金结算收据)报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三.经办人: 窗口工作人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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