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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能继承吗
2014-10-3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那么,工伤保险待遇能不能继承?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结合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2007年12月,陈某及其家属与该建筑公司达成《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书》,公司赔偿陈某3.5万元。

  2008年7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 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3月底,陈某被认定为六级伤残。2009年5月13日,陈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部门审理期间,陈某同时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书。仲裁部门遂中止了案件的审理。

  2009年9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协议书。该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月,陈某因病死亡。2010年2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2010年3月,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请求恢复仲裁,并请求继承陈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焦点】:陈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配偶和两个女儿是否可以继承?

  【案例分析】:在案件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已死亡,但其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从时间上看,2009年3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该建筑公司就应当依法支付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之所以未支付,是因为双方后参与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陈某已经死亡,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亡,而工伤保险待遇是陈某生前的民事权利,其配偶和两个女儿不能继承,本案应当裁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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