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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2016-1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给予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工伤范围: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劳动者及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

  (1)身体受职业病伤害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因工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2、劳动部最新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负伤、致残、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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