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中国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保险 > 工伤保险 > 正文
广东:禁止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挪作他用
2017-02-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月27日媒体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和公用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各种设备、发放奖金、租赁或者挪作其他用途。明确了专项经费禁止用途,为确保基金安全划定了红线。

  除明确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禁止用途外,《办法》还明确了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为经费使用提供了详实依据。以工伤预防培训为例,《办法》将工伤预防培训对象细化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内工作人员培训不能作为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避免与行政经费混同使用。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