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2017-08-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后,要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1、申请主体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
2、鉴定机构
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不服工伤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四)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 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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