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伤残 > 正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2017-09-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工伤自理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因为工作受伤的时候,用人单位不用对劳动者受伤负责的一种条款。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样约定是否有效呢?法律对工伤自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案情简介】

  2014年初,张先生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出现工伤,费用自理,单位不负责任。与工伤有关的一切纠纷都不得再向单位提出诉求。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析】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劳动合同,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文以案例的形式介绍了工伤自理条款的效力问题,虽然是双方合意达成的条款,但在法律上依然是无效的。在此,小编要提醒各位劳动者对于类似条款一定不能随便签,这样只会让自己权利受损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