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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原则
2017-09-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工伤鉴定原则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鉴定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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