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怎么办?
2016-05-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单位除名职工李某,现年 69岁,1974 年 11 月 14 日 在 劳 动 中受伤,1985 年 6 月 13 日转为正式职工,1988 年 6 月 30 日因旷工被单位除名。2004 年 11 月,李某找到单位,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2006 年12 月15 日经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4 年 3 月,李某找到单位,不认同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并要求按现行工伤政策和规定,一次性处理其工伤。
因我单位情况特殊,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请问主持人,李某是否可以重新鉴定?其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单位应如何与李某一次性了结?
四川 吴君
吴君 :
对你单位李某对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的处置,一是申请再次鉴定,必须在初次鉴定后的 15 天内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二是在 1 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依据是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工伤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治疗费,无其他一次性等待遇。因为李某情况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规定,而当时法律无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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