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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迟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2011-09-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28日,乔某到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打工。2003年11月2日乔某向工长请假10天回老家河北省给儿子办婚事,2003年11月14日11时30分,乔某在老家返京途中行至丰台区岳各庄桥下东南角发生交通事故。经航天中心医院诊断,乔某左小腿碾压伤,造成右下肢截肢,乔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于2004年9月24日向平谷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结果:

2005年3月25日平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今年5月16日乔某向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7月12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作出了维持平谷区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乔某受到伤害是否发生在上班途中,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含义。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其包括两层含义:1、时间: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从住址出发至到达单位这段时间里;2、路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从单位至住址的所可能经过的路径。乔某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其住所由公司提供,所以乔某上下班途中应指乔某正常工作期间由公司提供的住所到工作的工地的途中,而不应指其它。其由家返京途中仅指其从家庭住址到北京的途中而不是其上下班的途中。此外,乔某按规定应于2003年11月12日休假结束,但乔某超过假期两天未向单位说明情况,单位不知其去干什么了。所以乔某2003年11月14日由老家返回北京不能确定他是要回单位上班。综上,乔某由老家返回北京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其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截至稿件刊登,离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满15天,乔某在此期间没有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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