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生病住院,还可以领工资吗?
在日常的工作中总会遇到生病住院的情况,但是对于职工得了病,患病医疗期间,工资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呢?即员工生病住院,还可以领工资吗?
一、案例导入:
小刘是一名国企职工,因传染病住院治疗,他单位现在每月除了给他缴纳保险外,只给他发放几百元的工资(原来工作期间每月工资2000左右),基本处于停发状态,对此,作为还在职的员工,生病住院还可以领工资吗?
二、案例分析:
企业的做法是严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单位补发之前少发的工资,以及以后在病假期间应发的工资,劳动者生病住院,是可以继续领取工资的,理由如下:
(1)劳动部们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与明确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④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升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对此,作为劳动者生病住院,没有领到工资的可以参照这些标准计算其应发的工资。如果单位有少发的,则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作为劳动者如果生病住院的,是可以继续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领取工资的,而作为用人单位的也要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其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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