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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举证时间不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延期举证吗
2017-09-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工作期间难免会有受伤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在申请工伤赔偿前先申请工伤认定,大家应注意一点申请工伤认定也是有时效性的,过了规定时间就不能申请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在工伤认定及赔偿过程中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当我们时间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工伤认定延期举证申请书吗?

  工伤举证时间不够可以提交工伤认定延期举证申请书吗?

  法律规定在一年里申请工伤认定,当举证时间不够时可以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具体细节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局或者社保局。

  一、工伤申请时限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申请先要报给公司,然后公司协助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受伤之日起1年内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会给出工伤判定答案,如果在工伤认定期间举证时间不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延期工伤认定并提交工伤认定延期举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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