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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看点解读
2016-12-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6年3月28日人社局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有哪些看点?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就实践中常见的上下班途中怎么认定、退休职工是否享有工伤待遇、哪些用人单位需参加工伤保险等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下面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往返单位和住地视为“上下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下班后没回家,而是去逛街了,这个该怎么算?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还曾经引起过广泛的讨论。这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保险同样保障返聘人员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丧葬补助两种待遇亲属选一种

  按照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能符合两种待遇:一种是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能同时享受吗?《意见》明确,同时符合这两种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四)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新发生的费用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那么职工新发生的费用包括哪些?《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作了详细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以下4种情形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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