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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要承担什么后果
2017-09-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日常工作后中意外在所难免,工作期间发生伤亡则属于工伤,理应企业单位赔偿一定的损失。但是有时候企业单位可能认定是工伤,就需要企业进一步证明。在中间的一些法律规定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具体事项也不知怎么处理比较合理。那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承担后果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提出工伤申请有两种途径,一般由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承认是工伤,不配合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仅需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受事伤害的事实即可,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举证,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用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承担后果要依据法律规定,在不承认工伤的时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否则第三方将要涉入调查。也就是说,公司不承认工伤就要证明非工伤,确保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迫害。生活中遇到时,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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