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包括哪些?
在当代社会,工伤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在工作期间并且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的伤害,其实,这跟我们一般的理解也是差不多的。在现实生活中,工伤发生之后必然会涉及到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工伤的认定,不过每个地方都有其认定的办法。那么,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接下来劳动法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认定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认定材料
1、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书;
(8)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的,提交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认定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材料—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决定书
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认定地点
南京市人社局
地址:建邺区水西门大街73号社会保障服务大楼二楼
电话:025-84721590
办公时间:8:30-18:00
玄武区人社局
地址:玄武区珠江路275号三楼
电话:025-83601528
秦淮区人社局
地址:秦淮区中华路505号秦淮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
电话:025-52852027
建邺区人社局
地址:建邺区嵩山路18号建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电话:025-86468870
鼓楼区人社局
地址:鼓楼区虎踞路49号
电话:025-68730308
南京各区人社局地址、电话一览
认定时限
审核材料:15日内(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60日内(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首先就是认定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必然说因为工作造成伤害或者是职业病,可以在发生伤害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其次就是认定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等基本材料。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实在是不能够了解,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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