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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2011-06-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

  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 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 裂 ,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 意违 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 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 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同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同在工作时 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 。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 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 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 、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 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 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 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 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 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 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 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 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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