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办法 > 正文
参加单位文娱活动受伤也应认定工伤
2011-10-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酷爱踢足球。近日,公司决定占用一天工作时间与友好单位组织一场足球比赛。张某也报名参加了。在比赛的一次对抗中,张某左腿韧带撕裂。经住院治疗后,张某向公司提出工伤申请。但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中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张某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上述所谓的“工作原因”不仅仅是指劳动者做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只要是公司、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给自己的职工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所以本案中,张某参加公司组织的体育活动应当视为参加公司安排的工作,这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