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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2012-03-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

  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具体个案可能千差万别,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标准的运用存在的一些不确定性。比如,中午休息时间在食堂就餐发生事故的; 上下班前后在厂区内发生事故; 有证据证明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地点发生的事故系因超时、超负荷劳动而心身疲惫所致,可否认定为工伤?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空界限较模糊、因果联系较松弛时,工伤事故的定性将变得十分微妙,根据我们经验认为应适用“归因推定”法加以判定:凡没有证据否定伤害事件与职业活动之间有因果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害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类的案子,最重要的处理方案中,要注意两点:1.收集足够的证据,合理设计工伤认定方案,要在同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上尽量要摆事实,讲道理,婉转的把认定工伤的理论依据呈现给工伤认定相关人事. 2:查实工伤认定地区和相邻地区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已有的案例,做到有法可依,必要的时候要组织专家会诊,出法律专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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