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办法 > 正文
暑期工受伤属于工伤吗
2014-07-0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大学生暑期打工,受伤能否算工伤呢?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结合案例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刘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11年暑假期间,他到某公司求职并被录取,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刘某某办理社保及工伤保险,仅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服务期限从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

  2011年8月4日,刘某某在上班时,手指被机台压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天,公司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关系证明》一份,载明“2011年8月4日发生人身伤害时,我单位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经鉴定,刘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劳动仲裁】

  之后,刘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56000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刘某某仍属于在校大学生,根据劳动部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刘某某因受伤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遂向厦门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所有裁决事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入职时已年满20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刘某某通过个人求职的形式进入公司工作,公司按照普通入职人员的情况对其安排岗位并约定工资报酬。而且在暑假期间,刘某某不受学校管理,完全接受公司的管理考勤,刘某某与公司之间已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公司在录用刘某某时知晓其学生身份,双方对彼此在暑假期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在刘某某受伤后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中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判定刘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应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56000元。

  推荐阅读:实习生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