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斗殴致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王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担任插片车间的浸油工工作,日常工作流程是质检员把做好的产品进行检查后再推给浸油工进行下一步工序。王某与质检员小李是同一车间的工友。一天下午,王某在还未做完质检工序的情况下就将质检员小李的货车拉走,遭到小李拒绝。王某于是出手拍打小李的后肩,小李回拍了一下,两人扭打在一起,最后双方抱摔倒地,导致王某受伤。
该公司认为本次意外事故纯属工作中串岗嬉戏打闹所致,王某受伤不属于工伤。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王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王某则认为“我是在工作时间受伤,肯定应该算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意见:
工伤,简单说是指劳动者在职业过程中,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法规,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事故伤害。针对上述案情,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所受的伤害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若是则应当认定为工伤,若不是,则不能认定。
据了解,王某在工作时间内去拉货时遭到质检员小李的拒绝,然而双方发生打架斗殴,导致王某受伤的事实。王某去拉货是履行工作职责,与质检员争执打闹是因为拉货,虽然王某自身有过错,但仍然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以,王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不能简单的认定员工打架斗殴就不算工伤,如果职工打架受伤缘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则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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